高雄市苓雅區武昌路70巷55弄47號
全新設備/獨立TOTO衛浴/獨立洗衣機陽台/可直接拎包入住 靠近衛武營公園及捷運站,鳳山火車站,中正交流道,交通便利,7-11/全家/美廉社/OK便利店等距離500公尺內。 整棟監視及門禁系統,房門使用防爆防火硫化銅門,房客安全無後顧之憂 !!讓您住的安心!! 整棟全新線路全新設備,各室壁掛式聯網液晶電視,且有免費WIFI網路及數位電視,讓您視聽娛樂立即上手。 一樓室內外皆有停車空間,各室陽台附上惠而浦洗衣機及曬衣空間洗衣沒煩惱不需出遠門,安全又衛生。 各室使用變頻冷暖氣機/LED燈,獨立分表每度5元,水費150元,房東用心為您省下荷包。 PS.附上房屋租賃契約.本標的物為優質之處所.想要入住的房客可以詳讀以下租賃契約書確定能遵守契約內容後在與我們聯絡看房時間喔!! 房屋租賃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茲為房屋一部份租賃雙方議定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租賃房屋標示︰座落於高雄市苓雅區武昌路七十巷五十五弄四十七號之鋼筋混凝土造建築洋式樓房。 第二條︰出租部份︰前開房屋之三樓302房間壹間。 第三條︰租賃期間︰12個月(即民國 113年4月16日起至114年4月15日止)期滿乙方應即無條件遷還房屋不得提出任何要求或條件。乙方不得申報戶口(包括流動戶口)。 第四條︰房租︰每月7500元整,租金應於開始租賃當日付清不得拖欠。 第五條:履約保證金(押金)以租金兩個月新台15000元整計價。由乙方於訂約時交付甲方收取保管,租賃期滿或終止時,乙方依約履行一切義務並遷還房屋時,由甲方無息發還,如有乙方應付甲方之款未付清時由此扣款還乙方不得異議。 第六條:租賃標的僅得作為個人使用,乙方對於租賃標的之利用必須符合房屋租賃契約條例等相關法規。 第七條:乙方對於租賃標的及財產設備之管理應負善良管理人之責任,確實依租賃標的範圍使用管理,並負擔修繕、安全維護及公共安全意外等責任。 第八條:乙方對於租賃期間,應避免第三人占用,如有占用情事發生應儘速排除,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第九條: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轉租、轉借他人或以其他方法供第三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 第十條:租賃期間,租賃標的及附屬財產設備有毀損或滅失等情形時,乙方應於2日內通知甲方。甲方得隨時派員檢查租賃標的之使用管理情形,乙方應配合辦理。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得隨時終止租約,乙方不得異議,並不得請求任何補償︰ 一、 發現與事實不符合者。 二、 發現有違反法律相關條件者,例如:吸毒、槍砲刀械、出入份子複雜……。 三、 承租人使用租賃標的違反法令者。 四、其他不符合於民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得予中止租約者。 五、偷養寵物以及吵鬧到其他房客屢勸不聽者………。 乙方如無繼續使用租賃標的之一部或全部之意願時,得終止租約,唯須經甲方同意後始生效力,履約保證金不於退還。 第十二條:租賃契約於租期屆滿前終止者,乙方應於契約屆滿翌日將租賃標的騰空,並通知甲方辦理點交返還。 第十三條:逾前項期限未返還者,應按延遲日數每日給付甲方按租金額日計算之違約金,其因而致甲方受損害者,甲方並得按損害金額請求賠償。 第十四條:本租約租期屆滿時,租賃關係即行終止,甲方需於五日前告之不續租之通知,乙方不得主張民法第451條之適用及其他異議。 第十五條:乙方不得以本租約作為設定抵押擔保或其他類似使用。 第十六條:本契約自簽訂之日起生效,雙方應遵守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提出異議,如有未盡之事宜,悉依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承租人如不於租賃期間屆滿時交還租賃標的物,應逕受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十八條:因本租約之履行而涉訟時,以不動產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管轄法院。 第十九條:搬出前請將房屋清潔並繳回鑰匙磁扣,如太過髒亂需收清潔費$3000元。 第二十條:磁扣如有遺失須賠償每副$500元。 第二十一條:租賃期間不足一個月以一個月論。 第二十二條:本租賃契約兩份,由甲方執一份,由乙方執一份。 第二十三條:特約事項:租用期間應繳納之政府稅捐由甲方負擔,但每月電費由乙方負擔,分表度數以每度$ 5元計算,每月水費$200元。 上列各項條款均經雙方自願決不反悔,恐口無憑特立本契約二紙各執一份切實履行。 本契約正本二份,分由甲、乙雙方各執為憑。 lt;a href am 附近有便利商店、傳統市場、百貨公司、公園綠地、學校、醫療機構、夜市。 本房屋近衛武營捷運站、鳳山火車站。